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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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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環境,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教育部函頒「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左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之行為,
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三、本校應提供師生同仁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四、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及性侵犯之教育。
(二)印製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手冊。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加害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五、本校特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
本委員會由教師、職工及學生推選委員組成之,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 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教師推選教師一名,女性委員需超過半數。
(二) 職工委員由全體職工推選產生,男女委員各一。
(三) 學生委員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產生,男女各一。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 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開。若委員會委員涉及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之情事應迴避。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輔導中心指定專人一名,陳請校長核聘。
六、 本校由學生輔導中心設置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
七、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及性侵犯問題時,可向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學生輔導中心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學生輔導中心應指定專人接受求助申訴案件,辦理行政事務,並轉請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處理。
八、 性騷擾及性侵犯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九、本校接獲申訴後,得由本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一)對受害當事人可應其要求作適當之保護。
(二)調查之場所應隱密並保護受害當事人出入與隱私。
(三)學生輔導中心並應受害當事人要求,指定專人全程參與調查之陪處。
(四)相關處理成員均有全程保密之責任,不可對外洩露相關處理情節。
(五)受害當事人為學生者,可邀請家長或監護人陪處。
十、本委員會應於七日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與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情況。若被申訴者為學校教職員工,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與當事雙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
本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或有經驗者協助。
十一、本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與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並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
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議處方式,並以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處理方式如下:
(一)教職員工交由教評會或人評會議處或校長裁奪。
(二)學生交由學生事務會議議處或校長裁奪。
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建議或議處。
十二、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於十日內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申訴案應自提出起九十天內結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三、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犯責任。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
十四、為避免本校處理教職員工生因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產生身心傷害,本校對個案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五、本校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態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如有違反,經查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本委員會委員如不適任,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可。
十六、本委員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七、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頒佈後,需編印「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並廣為宣導。
十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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